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英文译名:GUIZHOU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GW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与咨询、设备与材料供应、水利信息化及大数据、水生态产业、水利投融资、水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是贵州省水利建筑行业(下称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展繁荣贵州水利建设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总结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的相关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团体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与信用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我省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助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有关标准;开展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五)受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投资管理机构等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推荐;开展行业内各类专业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行业内技术工种的培训、考核和鉴定;与省内外有关专业协会协作,共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专业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投资管理机构等委托,开展行业相关检查、行业有关考核评价与评优评级及推荐,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等,协助政府部门、项目管理机构等进行行业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八)组织行业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为制订相关行业政策、标准等提供服务;
(九)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项目投资管理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编辑会刊、工作简报、资料信息,开展有关公益文体活动;
(十一)推进我省水利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在水利行业中的创新应用,促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二)推动水生态产业、水利投融资、水务管理等产业结构发展,行业向多业态、多业种扩展;创新服务职能,管理向跨行业、跨区域联合;积极培育行业内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三)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生态经济发展项目评估、论证等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十四)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投资管理机构等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三)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与咨询、设备与材料供应、水利信息化及大数据、水生态产业、水利投融资、水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根据协会入会流程完成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信息真实的,同意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八)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负责办理退会流程。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个人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
(四)在行业或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五)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聘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会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罢免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决议):
(一)1/2以上常务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选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或副秘书长需聘任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可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报酬与奖励待遇,由本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秘书处提出修改草案,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章程经2023年 2月22 日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